頂樓加蓋的房子因為租金較為便宜,因此吸引許多學生族或小資上班族承租,如果有一天違建被舉報拆除,身為房客的您,要如何保障權益呢?

租頂樓加蓋的房子,事後被舉報拆除而須搬離,可不可以拿回押金,或請求搬遷費、住宿費?

頂樓加蓋的房子因為租金較為便宜,因此吸引許多學生族或小資上班族承租,如果有一天違建被舉報拆除,身為房客的您,要如何保障權益呢?

一、什麼是違章建築?

首先,我們要先對違章建築做一個了解,才不會不小心租到這樣的房子。事實上,只要是未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、及使用執照,而擅自建造使用的建物,都是違章建築
以台北市來說,新設立的違建屬於即報即拆,而民國84年以前的違建則是屬於既存違建,可緩拆,但必須列管,若影響公共安全也會被立即拆除。因此,租到違建,是有被拆除的風險,不可不知。
除了一般常見的頂樓加蓋外,夾層屋、露台加採光罩、私設花台或鐵窗、陽台外推、法定空地佔用、可能破壞建物結構卻未申請建照的室內裝修等,如房東私自將屋子隔成多間房出租,都是常見的違建。
若不想承到這樣的房子,在簽約前最好要求房東出示房屋所有權狀,或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,了解該棟建築物原本是幾層樓,如果是沒有產權就很有可能是違建,當然也可以看看建物平面圖,是否有違法隔間。

二、承租違章建築,租約是否有效?

雖然違章建築沒有產權,也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,但在法律上,仍認為建造者有該建物實質處分及管理權,也就是說,仍為法律上的物,因此,建造者或其受讓人擁有該建物使用、買賣及出租的權利。換言之,租賃契約不會因為該建物為違章建築而無效

三、房子被拆了,房客要怎麼主張權利?

既然租賃契約是有效的,房子事實上也還沒有被拆除,如果只是「擔心」未來會有被拆除的風險,而想要提前終止租約,是行不通的,如果房客擅自搬離,房東是可以用違約處理的,請特別留意。
但如果是已經收到拆除通知確定會被拆,或已經拆除,又該怎麼辦?
  • 房客是否可以拿租約來抵抗政府,要求不能拆除?

當然是不可以的。因為私人間的契約是不可以對抗公法上義務及國家的強制處分的。
  • 房客被迫搬離,是否有權可以「解除」租約?

因為房子被拆除,房客被迫搬離,房東無法再提供租賃物給房客使用,構成「給付不能」,且是可歸責於房東的事由,因此房客得主張是房東債務不履行而解除契約,並請求損害賠償。
而且因為是解約的關係,所以房客得要求返還全數押金。當然,預付的租金也可以要求返還
此外,由於解除契約是溯及既往失其效力,所以雙方要互負回復原狀義務,所以房東原則上應該要返還房租,但因為房客在租屋期間也獲得住的利益,所以雙方的義務抵銷,不得再互相主張。
至於房客是否可以請求額外的損害賠償?則要看簽約當時房東是否有確實告知這是違建而定。如果房客明知是違建而願意承租,則房客對房東便無損害賠償請求權。反之,如果房東簽約當時沒有告知,房客對違建之事毫不知情,則可對房東請求損害賠償,包括搬遷、旅館住宿等額外支出之必要費用。
  • 如果被拆除的只是房屋的部分,拆除後尚可居住,有何不同?

如果是部分被拆除,其餘部分仍可居住,且不影響契約目的的話,則可依被拆除的使用坪數,要求房東依比例減少租金。假設雖然房屋仍可居住,但已經影響租賃契約目的的話,房客則可依民法第423條終止租約
又,如果被拆除之後,已經無法居住,也就是說無法達到租賃契約目的的話,那麼就可以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契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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